日期:2026-01-18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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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5日,合肥市某区公安机关成功办结一起涉及大学生Z某帮助诈骗分子转账案件。Z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苏义飞、金雨爽律师处理此案,律师在取保候审的“黄金37天”内向检察院申请不批捕,检察官认可律师观点同意不批捕。成功办理取保后,律师多次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大学生刚入社会,目前正在考公务员,不能有案底,办案机关贯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给涉事大学生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案件现已撤销。
L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VLDOFIL Super Dower”、“EXTRASUPER TADARISETM”、“Extrd super P-Foree”、“LEVIFILSUPER POWER”等男性产品,后通过微信上对外出售给Y某等人,经检测,上述涉案产品中分别检出西地那丰、伐地那非、达泊西汀、他达拉非成分。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第一时间阅卷,并与L某核对证据材料,之后撰写详细的《建议检察院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书面意见》。首先,论证S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论证书不具有科学性、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案涉药品在印度可能合法上市,L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之后,论证即使认为L某的行为即使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其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亦可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先向市院汇报,后又通过检委会讨论,对L某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决定。
2019年5月,C某受柬埔寨高薪工作利诱,办理好护照和签证,坐飞机来到柬埔寨。在此工作一年后,因朋友介绍,到当地某赌场从事推销工作,此后两年时间内两次往返柬埔寨。2023年3月,C某坐飞机前往泰国,但刚下飞机即被骗至缅甸,在某园区呆了半年左右。2024年2月,C某自行回国,在老家正常工作生活,直至2024年9月,接到公安电话传唤到案后被刑拘。 经过严格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公安机关最终认定:现有证据表明C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终止侦查情形的明确规定,桐城市公安局决定终止对C某的侦查。
P某原系安徽省合肥市JY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由朱某、Z某(均已判刑)合伙设立,自2023年2月起以非法手段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公司员工通过冒充银行客服,骗取全国多地受害人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住址、信用卡信息等敏感内容,并以每条25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 在该公司工作期间,P某被指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903条,获得业绩收入8544元。案发后,P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配合调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公安机关认定P某“主观上明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NY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P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C某通过朋友加入“空中比特币”组织,该组织并无实际经营活动和产品,主要是采取虚假宣传等手段,要求加入者在“空中比特币”网站注册成为会员。 公安机关也无法联系到C某,便正式立案,并且把C某列为网逃人员。后C某在前往宾馆过程中,被异地公安机关查获,并被送至看守所。 丁帅、苏义飞律师接受委托后,便和C某的近亲属一起前往公安机关一方面与承办人充分沟通案件情况,另一方面积极与三位受害人协商赔偿谅解事宜,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沟通,最终与三位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考虑到本案定性为诈骗确实有待商议,加上已经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最终在取保候审4个月后,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解除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2025年03月25日10时许,原某某驾驶晋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s101线M(某县某)时,与沿省道S101线由南向北步行至此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相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晋A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后经某县交警大队认定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本案中原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致王某某死亡,如果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且如果经法院判决确定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还要吊销驾驶证10年。因此本案责任认定尤为关键。 原某某及其近亲属前来咨询丁帅律师,并委托丁帅、苏义飞律师代理复核事宜; 经复核某市支队作出了复核结论,撤销某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某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某大队经过调查取证,重新作出认定,认定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自此袁某某避免了一场“牢狱之灾”。
2024年月日13时左右,张某驾驶xxxxx号小型轿车在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口东侧100米附近停车开门时,撞到陈某某驾驶的皖AGxxxxx号二轮电动车,致陈某某倒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陈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当场死亡。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张某承担全责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建议张某在事故认定书下来之前,应第一时间先拿到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后经过几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并获得了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同时,交警部门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过多次和检察院沟通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加上有各种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2024年11月11日上午8时许,陈某某在安徽xxxx公司生产气溶胶灭火器装置半成品时未佩戴防静电手环,陈桂芝身体产生静电触发气溶胶灭火发生剂,进而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造成员工W烧伤、缺氧性窒息死亡。经申报,该火灾造成直接损失为xxxxxx元。 丁帅、苏义飞律师接受委托后,便和C某的近亲属一起前往检察院,一方面与承办人充分沟通案件基本情况,另一方调取了相关的卷宗。经过认真的研究卷宗材料,丁帅律师积极寻找相关对陈某某有利的材料,撰写了辩护意见提交给承办检察官。 律师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检察官同意会考虑不起诉,后经内部讨论,虽然存在分歧,但最终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4年9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L某因家庭纠纷,与舅舅章某、表哥Z某等人发生冲突。事后,L某情绪失控,使用水果刀在楼道处对二人进行攻击,造成章某右手小臂轻微伤,Z某头部、面部、胸部多处受伤,其中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L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发后,L某及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对两名被害人进行了充分的经济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有效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化解了家庭矛盾。此外,被害人伤情中仅一处达到轻伤,整体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